台海巡退休上校沦共谍 不满退休俸被追回 上诉失败

12/14/25 06:45 | 来源: 世界新闻网 | 已有(0)点评| |

台湾海巡署前上校叶瑞璋被中国吸收当共谍,提供兵力驻地报告表、海巡署务会报、南沙太平岛工程计划书等机密文档,并获取报酬,最高法院去年1月依国家安全法判叶8月徒刑定谳。叶不满国防部陆军司令部以他犯罪而不给退休俸,还追讨已领的513万余元(17万美元),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叶败诉,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本案源于前警备总部上尉情报官崔沂生2004年赴中国经商,却成共谍,他引介前同事、退伍中校李庆贤发展组织,李再涉嫌游说退伍上校叶瑞璋参加。叶原为海巡署上校科长,20081110日退伍,他20147月至12月间返回海岸巡防总局,向该局拿取秘密文书,再通过他人转交给「北京七办」国安官员。3人辩称提供的数据并非机密,已过时且动过手脚,但法院认为所有被泄漏数据皆是「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何况「海巡机关情报搜集项目」后来还被核定为「国家机密」,3人先后判刑定谳。

陆军司令部以叶瑞璋于领俸期间违犯国安法经判处有期徒刑确定,认定叶丧失请领退除给与权利,并应缴回自实际犯罪时、201471日已支领的退休俸。叶提起诉愿,国防部驳回,他改提起行政诉讼。

叶瑞璋主张虽然触犯2013821日修正的国安法第2条之1、第5条之1,但当时第5条之1仅规定「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违反第2条之1规定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并无2019年国安法第5条之2关于追缴或丧失请领退休给与权利的相关规定。叶认为在法无溯及既往的明文规定下,原处分以现行国安法剥夺他的退休金,违反宪法基本原则。

北高行认为叶瑞璋所犯的罪列于陆海空军刑法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章内,属国安法第5条之21项第2款规定之罪,陆军司令部核定叶自2024117日刑事判决确定时丧失请领退除给与权利,并依据刑事判决认定他自201471日为实行犯罪的开始计算应追缴已支领的退除给与合法。

叶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维持北高行见解,全案确定。

关键词: 共谍、退休俸、国防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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